家住七里河区的贾先生将房屋租给刘某家庭居住使用,但刘某却将房屋变成了“盗版书印刷工厂”。贾先生要求收回房子,刘某却以合同没有到期拒绝搬离。为此,贾先生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近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判决房客刘某腾交房屋,并恢复房屋原状。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已签订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贾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刘某是家庭居住使用,刘某在使用该房屋时不仅任意地改变房屋用途,还损害了公共环境和公共利益,属于法定事由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房东贾先生有权利要求租客恢复房屋原状,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受合同租赁期限的限制。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