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广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今年3月,谢某将广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印刷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1月其因不服老板梁某强迫其做高难度工作而被老板口头辞退,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孰料某印刷公司称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从来没谢某这个人。在法庭上,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否赔偿谢某两个焦点,双方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便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谢某陈述,其在2000年6月30日入职某印刷公司,当时该公司名称是某彩印厂。谢某提交的厂牌、暂住证显示,谢某是某彩印厂的员工,该厂曾在广东某进出口公司的场地办公;而某印刷公司的证人亦陈述该公司曾租赁该地址办公。谢某提交的显示其缴纳暂住费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显示,缴费单位(人)是某印刷厂(谢某),正与某印刷公司陈述的原厂名相一致,可见谢某受该厂的管理。 某印刷公司对谢某陈述全部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交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材料,拟证明该公司的员工并没有谢某。该公司证人陈某陈述其从1998年入职至今从来没有见过谢某及谢某的名字。 经谢某申请,法院查询得知,某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在2009年11月~2011年1月期间每月把款项转账划入谢某的银行账户。对此,该公司认为这是梁某资助谢某生活的个人行为,但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谢某陈述该划款是其工资,法院采信谢某的意见。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