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1952年11月出生,新乡市某印务公司经理。由于当前印刷业务竞争激烈,经营利润微薄,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他打起了“盗版”印刷的主意。2012年2月8日至11日,被告人王某租用某公司闲置的仓库,印刷龙门书局出版的《黄冈小状元》作业本系列书籍16100册,每册定价12.80元,非法经营额为206080元。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系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案发时,被告人王某非法印刷的非法出版物尚未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