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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法草案引发利益互掐 行业宿命难解

信息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2-05-14 00:00:00

  阳光明媚的午后,这家位于798的咖啡馆依然人潮涌动,来来往往的文艺青年穿梭于这里,不时能听到酒杯碰撞和大笑的声音,小柯一进门,年轻的服务员便挨个和他打招呼,他显然是个常客,因为咖啡馆的对面便是他的新舞台——小柯剧场。

  “音乐应该是属于舞台的。”小柯慢腾腾地点燃雪茄,强调自己从未离开音乐,但他却在这个春天开起了剧场,动机很简单:“能不能让音乐自谋生路?既然版权跟我们没太大关系,那能否不依靠版权,靠音乐本身的市场,使音乐更好地发展?”所以他把小柯剧场看作理想的产物,目的是让音乐回到最初始的传播状态——舞台。

  “这么多年,逼得我这么一个爱音乐的人不得不去经商。”小柯的自嘲和版权有关,就在前些天,他再次接到歌唱家谷建芬的电话,提醒他关注最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作为老一代著名音乐人代表,谷建芬近些年将很多精力放在了音乐作品维权上。在谷建芬做人大代表的十多年里,每次提案都跟版权有关。一次人大会议上,有个代表指着她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为版权抗争了近30年的谷建芬这次有些绝望:“我的心已死,版权问题要在自己有生之年解决,不太可能。”

  然而,这位自称对版权问题已经“死心”的老人,现在不得不又站了出来,原因正是她提醒小柯关注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一些条文的变动让谷建芬等许多音乐人变得紧张起来。

  新规

  新的“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需要满足的条件中,包括第48条规定的,可以通过向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得音乐作品的版权,而不需要通知著作权人。“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最先点燃了音乐人的怒火。音乐人对这两条规定的质疑集中在音乐作品录音法定许可制度:为何要删除现行法律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且为录音制品加上3个月的期限,时间是否合理?

  鸟人艺术CEO,唱工委副理事长周亚平称,3个月很难让一首歌曲达到流行的程度,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李广平认为,一首歌如果要红,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3个月的规定会影响唱片业的生存。宋柯更是疾呼。“这只会导致创作者失去创作的动力,又不能自己定价,作品谁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写出好歌?缺乏这个动力,音乐工业的基础就被击垮了。”

  对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的争论还未结束,音乐人们即发现了更危险的“深水炸弹”。草案第60条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音乐界反应最为强烈,认为该条与草案第70条相配合,“极大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草案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

  音乐人宋柯称,“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只要先和集体管理组织签廉价合同,就可以避开权利人,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之一,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太多争议。作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纽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外已有二百多年历史。虽然各国相关立法不同,但其存在的价值广受认同,既可解决著作权人维权的难题,也能有效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品授权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如在背景音乐、卡拉OK、数字版权授权收费中,都发挥了有效作用。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根本性的、争论最大的节点,在于行政垄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称,按照国外的定义,集体管理组织本是一个民间的非盈利组织,不应带有任何官方色彩,但中国却成为特例,在其成立和运行集体管理组织中,因涉及到行政权利的植入,难免遭到外界质疑。尽管国际版权局在公开的场合一再声明和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但版权局作为直接监管和审批机关,其在人员的实际安排和调动上和集管组织有着直接的联系。

  李顺德认为,这次矛盾的核心主要集中在集体管理,由于原来集体管理组织运行得不太正常,与相关的权利人矛盾较大,这些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又延伸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无疑会导致矛盾的激化。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垄断与不透明,运作、财务支出、分配都不透明。”李顺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参照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功做法本没错,但必须客观考虑到是否符合中国现实,能否被权利人接受和理解。目前最大的问题则是集体管理组织急需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集管“乱象”

  小柯2000年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目前担任音著协理事,十年的时间,他曾粗略统计从音著协拿到的版权收入不到10万,但他从不知晓任何一笔和自己作品有关的任何信息,只是时不时会收到音著协给代办的银行卡打入的款项。

  而对比2000年曾签约的百代唱片(世界五大唱片公司之一),几乎每半年,小柯都会收到百代寄来的账单明细,详细记录着小柯每一首被征用的歌曲收入,具体到公司、个人、时间、地点等明细。他曾经拿到最高的一笔版权收入是20万美金,“这是一种态度和责任,再看看我们的组织,我们主动索要都没结果。”小柯笑称,因为其一家独大,管理不规范,支出不透明也属正常。

  对于外界的谴责和质疑,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始终口气愤怒,他觉得“冤枉”,一方面“草案”的修改和制定与音著协无关,另一方面,“这么多年好事没少做,但只被记住了不好”。事实上,音著协发展十多年来,也做了不少贡献。“在卡拉OK的版权收益上,等了20年,去年终于盼到,总比一直没有好。”李广平称。

  但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国内一些集体管理组织的收益远远高出国际水准,更大大超出著作权人的收益。以卡拉OK版权收费为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收取的管理费达72.4%——其中“中文发”(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分走8%,负责收账的天合公司分走46%——留给著作权人的仅剩27.6%。词、曲、演、录四个版权人分摊下来,均分只能拿到6.9%。反观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集管组织,管理费收取比例一般仅为9%—13%。

  事实上,引发音乐人普遍不满和无奈的是:“我们不知道他到底收了多少,只知道它给了我多少,缺乏最基础的信任。”

  而没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音乐人也经常“被代理”。

  十三月唱片公司CEO卢中强至今未加入音著协,但他曾偶然发现歌手李健翻唱的专辑中,其中一首《陀螺》的单曲是公司歌手万晓利的作品,其唱片的录音版权和著作权属于十三月,当卢中强打电话问李健的唱片公司时,得到的回复是其在音著协买的音乐授权。而转问音著协,对方的解释是: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以内,创作和出版的东西我们都有权代理。卢中强苦笑:“强行强卖后,被收取的2000块的版权费至今却不给我们。”

  圈内公认的情况是,不管是否加入了集体管理组织,都不影响其著作权可能“被代理”。而按照“草案”的条款,他们将依法被“法定代表、强制入会”。曾给田震写过《靠近我》的音乐人杨嘉松收到过“入会邀请”:“音著协打电话告知杨嘉松说已经帮忙代理收费了1万元,如果想要拿到这笔版权费,条件是加入音著协。”

  不透明的“交易”也时有发生。宋柯一次意外收到音著协打来的10万元版权费,令他惊讶数目之大,询问音著协之后,才得知当时自己和刘欢共同创作的一首歌被某公司作为广告歌曲征用,宋柯深感不妥,且刘欢得知后,亦坚决不同意。市场的情况是,刘欢的歌曲如被广告征用,明码标价最低100万,音著协再三协调,最后妥协把共收到的18万款项一并给刘欢和宋柯,但最终还是被二人强烈拒绝。

  再一个典型的“交易乱象”是,作曲家王小峰曾和词作者共从音著协拿到了5万元的版权费,但事后,王小峰了解到这家企业付给音著协的版权费是6位数。

  诸如此类的种种表现,让音乐人对音著协、音集协是否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心存疑虑,鸟人艺术CEO、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简称“唱工委”)副理事长周亚平认为,必须要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有两到三家这样的集管组织机构,“大家拼服务,让我们有得选,现在是没得选,你不入也得入,还得不到好的服务。”

  许多音乐人质疑,在集体管理组织内外部管理机制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草案”的出台无疑只会导致其垄断的加剧,使矛盾更加激化,但这项被垄断的权利无疑也涉及多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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