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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问题探讨分析

信息来源:【中国印刷行业网】        发布时间:2012-05-11 09:42:00

    大街上,地铁里,飞机上,拿着手机、电子书、平板电脑读书看报的人随处可见,手机报、电子书,一键搞定,阅读无处不在,人们普遍感觉到高科技发展给人们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带来的方便与快乐。而且,这个被产业界称之为数字出版的行业实在是太大、太广了,图书报刊、广播影视、卡通动漫、图片软件……传统的内容都可以进来,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做不到的;涉及的管理部门有新闻出版、版权、广电、工信、网宣等二十几个部委;各类作品的作者也体验到了数字出版的魅力,作品传播更快更广了,回报渠道更多了;渠道商、运营商应运而生,而且保持强势的地位和强劲发展势头,他们手中一没有任何报刊图书内容,二不懂版权法律,但是有资金,有技术,懂经营。当当网和京东商城高调上线电子书销售平台,竞争激烈,其他电商也在虎视眈眈,寻求进入的机会;面对数字出版的美好“钱”景,传统出版商更是迫不及待,跃跃欲试,电子书舍我其谁?几个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正在大刀阔斧地兴建,传统出版单位的数字出版平台也在不断上马,一派繁荣景象。

    然而,人们很快发现,很多电商提供的电子图书、报刊品种太少了,低俗的内容太多了;电商也纷纷抱怨,数字版权不好拿了。与此同时,国内的新浪爱问、豆丁、百度文库,国外的谷歌、苹果网上应用商店等版权问题更加复杂,侵权盗版问题让作者、出版商焦头烂额:渠道、运营商日进斗金,盗版商更是巧取豪夺,怎么跟我们这些版权方都没啥关系?

    其实,数字出版产业就是内容产业,就是数字技术条件下内容的创作、生产、加工、整合和传播、消费的产业链条。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资源是数字出版商竞争的核心资源。版权资源不是传统的有形物的概念。渠道、运营商你可能拿到了书报刊的电子文件,但是电子版权还在作者或出版商手里,你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你就没有权利去传播和销售,否则就是侵权,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版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各类作品的一条线、一根筋。因此,数字出版产业的实质是各类版权内容资源的整合、传播,是版权交易。

    在内容(著作权人)——渠道和运营商——用户这个产业链中,渠道和运营商如何获得版权内容资源即数字版权授权,保证著作权人的收益是关键。在整个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创作和生产内容的著作权人处于弱势,缺乏话语权和主动权,收益甚微,而渠道和运营商处于强势地位,攫取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大部分利益,这种利益的不平衡,加上网络侵权盗版严重和维权困难,导致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畸形,表面上,产业发展热火朝天,公众需求旺盛,但是版权内容无法流转起来,无法源源不断地供应给下游,内容的创作者和生产者参与兴趣不大。

    版权内容资源只有在传播、流转、消费过程中才能产生价值,著作权人创作、生产作品的目的才能实现。作者、出版单位等广大著作权人不是不想将手中的数字版权内容授权出去,进入流通环节,只是没有合适的授权通道和正常的利益保障机制。

    那么,如何让著作权人的版权作品进入流通环节,保障他们的正常收益,同时还要解决使用者对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首先,要建立畅通的数字版权授权通道,创新版权授权模式。

    面对海量作品的使用和授权,既保护作者权益,又降低授权洽谈成本,提高授权效率,促进产业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数字环境下的维权也需要创新。面对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不但要降低维权成本,更要发挥集体的力量,采取综合措施,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媒体和公众的广泛支持,促使数字出版企业改进商业模式。

    其次,数字出版企业应该提高版权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调整商业模式,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与著作权人利益共享、双赢的利益分配机制。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等新兴企业应该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沟通,探讨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合法使用作品的方式。

    第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市场监管和部门协调,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数字出版产业在商业模式建立过程中往往会更多地考虑如何更便捷地为公众服务,增加用户体验,如何快速获取更多商业利益,同时也会触及更多作者和出版单位的利益,给其他合法企业造成事实的不公平,破坏市场秩序。因此,政府部门如何加强对数字出版业的管理与引导,如何有为、有位而不缺位,值得思考。

    对侵权盗版企业采取主动监管是近年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开展的网络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重大成果,需要积极推广。目前苹果网上应用商店(Appstore)既涉及互联网出版资质和黄色内容问题,还涉及侵犯众多作家和出版商的版权,需要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协调。

    最后,法律法规和政策滞后、不到位、不完善,影响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应该尽快修订完善。国家版权局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让我们看到了一线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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