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两会期间,关于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知识产权保护的议案提交,以下为议案全部内容。 议案人: 黄书元 人民出版社社长 于永湛 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 石峰 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 聂震宁 中国出版集团原总裁等 议案事由: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是汉字书写文化在计算机时代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法律保护的不明确,字库版权意识的薄弱,导致我国字体、字库设计产业面临生存危机。该产业的危机也极大影响了新闻出版类文化产品、各类平面设计产品及文字应用界面相关产品的视觉美感和效果,制约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议案建议:建议对中文字体字库产业予以明确、适当的法律保护,促进该产业和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一、 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是汉字书写文化在计算机时代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以下简称字库)是信息化时代,中国人进行信息沟通、情感传递、文化表达的必要载体,在计算机书写成为通用方式的当下,风格多样,特征鲜明的字库已成为汉字书写文明在信息化时代的传承载体和全新表现形式。 二、 中文字库产业由于多种原因一度急剧萎缩 长期以来,字库本身和字库产业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和了解。很多人甚至以为字库是随着计算机的产生和运行而自动被生产出来的。同时自2000年之后,随着个人电脑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字库产业又遭遇了大规模的盗版。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韩国字库行业年收入3000万美元;日本森泽公司字库年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美国字库企业蒙纳公司已在纳斯达克上市,年收入超过1亿美元;而在中国,字库厂商因为盗版,还在为生存挣扎。 由于不被社会认知、国内版权意识薄弱、法律保护缺失等种种原因,字库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寒冬。目前大陆10人以上规模的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设计研发企业仅剩5家,大多处于勉强维持状态。同时行业的凋零导致人才大量流失,原有设计人才转行,新的设计人员不愿进入这个行业,目前国内专业从事字体设计的设计师仅有几十人,且平均年龄偏大。 三、 字库行业危机的严重后果 1、中文字库更新缓慢,严重制约设计效果和阅读感觉 历经约二十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大陆企业开发的数字化中文字体仅有421款,远远落后于邻国日本的近3000款日文汉字字体。开发速度和开发款数的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相关产业的使用需要和人民群众快速提高的审美水平。经济大发展之后的中国正在实行文化兴国战略,文化的体现和传达需要以设计作品作为载体,而字体则是设计的灵魂,几乎任何一个文化作品上,都需要有文字来表达感情和传递信息。仔细审视当下的国内文化作品,或因为可选择余地过小,或者缺乏字体的审美意识,导致我们的很多文化作品起码在字体方面,不能良好地展现经济大国和文明大国的风貌。 2、外国企业实力雄厚,正在觊觎中国市场 在国内企业为自身权益保护左冲右突仍不得解脱时,国外字库厂商基于长远考虑,纷纷涉足中国市场。不少外国厂商开发的中文字库已经通过或者正在进行测试认证工作,有的筹划成立公司,有的通过代理进入中国字库市场。 汉字是中华文明的象征和传承载体,这决定了国内字库行业的产品从某种层面,肩负着中华文化在走向世界时能否传达中国文化强国形象的重任。字库行业是目前我国少数还是以民族企业为支柱的行业之一,如果再无法得到适当保护,我们将只能看到使用国外设计的中文字库来传情达意的情景。 鉴于计算机中文字库在信息时代的重要性,如听任该领域被外国公司所垄断,中国文化产业的根基将受制于人,这不仅牵涉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主权和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主动权。 3、字库版权保护理念缺失,隐含国际知识产权危机 目前国内字库企业为自身权益多方奔走却不可得,导致使用者在对待字库版权方面普遍存有轻视心态,除了盗版使用中文字库外,盗版使用国外厂商生产的中文字库、日文字库的情况已经开始出现。这种情况蔓延下去,如果使用国外厂商的字库成为普遍现象,一旦他们要在中国维护自身权益,将会使我们在国际知识产权界十分被动。 四、亟需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特点的汉字字库保护体系 作为象形文字的汉字,不同于西方的字母文字,汉字信息化形式的字库,其保护方式也需要独特。同时,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性,西方字母文字的保护方案和模式并不符合中国国情,急需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特点的汉字字库保护体系。 一款独创的中文字体至少要创作6763个汉字,最多的则需要超过7万字(而西文只有100多个字符),通常需要花费设计师多年的时间和心血,一笔一划精心设计而成。在计算机字库中,单字集合而成的字体文件是其重要部分。每个字在传情达意的同时,也表达着视觉审美含义,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应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另外,在计算机字库中还包含控制调用和产生字形的程序指令,根据每个字的不同,用这些指令编写出不同的控制程序,调用字体设计师已经设计好的字形轮廓信息,动态产生最后的字形图像。因此,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程序也应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五、 国内对于字库保护的司法实践不统一 字体、字库的权利以著作权为核心,主要涵盖软件、美术作品两大著作权种类。但无论哪个种类,我国法律均无明确规定。从以往判例来看,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数字化字体、字库的哪种知识产权不该予以保护,哪种该予以保护,该以何种形式保护的观点不一,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 六、 建议 鉴于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的重要意义和现状,以鼓励创新同时尊重汉字文化特点和使用习惯为原则,就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将字库和字库中的单字明确列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2、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将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和字库明确列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由此,没有独创性或独创性不高的字库可开放给社会公众使用,以满足基本用字需要。 3、用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字库和字体的权利体现方式,引导字库厂商合理行使自身权利,教育社会公众尊重字库和字体的知识产权。 4、可以考虑将字体、字库在基于社会公益目的且非盈利使用时,对其权利范围作出进一步限定或者纳入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