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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法修订,出版界关注什么?

信息来源:【《中国图书商报》】        发布时间:2012-04-18 00:00:00

  数字技术日新月异,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行为不断翻新,无论是业界还是社会公众,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改呼声不绝于耳。自去年7月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后,国家版权局于3月31日公开了众人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一个月的期限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新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草案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增加了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内容;一些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写入草案;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委托作品的使用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上升到草案中。

  这份旨在与时俱进的修改草案亮点与争议并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对于音乐界人士的“喧嚣”,出版界似乎“平静”很多。《著作权法》修订对于出版业有哪些影响?业界更关注什么?

  利好:“法定许可”或规范市场

  修改草案第44条和第48规定,出版单位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教科书时,应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否则,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南京大学商学院出版企业战略管理博士后、东南大学出版社副编审刘坚认为,草案明确和强化了付酬制度和法律救济,对出版单位尤其是教育出版单位是一个利好消息。“我国教育出版中,教辅所占比重极大,而从事教辅出版的民营出版单位的比重又非常大,这一制度的强化将会促进民营教辅市场的进一步洗牌,促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突破:法定赔偿标准提高一倍

  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日趋频繁,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依靠侵权获得了很大的收益。按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

  借鉴《专利法》的规定,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法定赔偿最高可能达到300万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引入“惩罚性”原则的规定,将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某科技出版社相关负责人对此很高兴,该社出版的不少书被几家网站盗版,依照修订草案,这场官司将在胜诉后得到的更多赔偿,作者也能从中受益。

  强化:出版合同更需细化

  现行《著作权法》“图书、报刊的出版”有7项条款,修改草案删除了“订立出版合同”、“交付作品的期限”、“著作权人投稿”、“图书出版者对作品修改、删节”等条款。与此对应,修改草案有关“出版者”有2条,其中第29条界定了“出版”、“版式设计”;第30条将现行著作权法“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的“版式设计”权保护期更新为“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自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后次年1月1日起算”。

  时代出版营销中心韩飞分析认为,总体来看,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权”从所有作品严格限定为“计算机程序”,且将其他作品修改权融入“保护作品完整权”;未明确规定对出版者在出版过程中对作品的文字性修改、删节,显然是强化了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出版者如需修改作品,就应当请求作者修改或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由作者授权后修改,并需得到作者的最终确认。他进一步谈到,“草案增加对作品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报刊专有出版权期限的明文规定,如书面形式、逆向推断、许可性质、合同登记及其法律效力。它将明确要求包括出版者在内的各类传播者在同著作权人签订作品使用合同时,应当细化各类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否则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各种模糊条款,将会被相关机构视为著作权人保留而未授权。”

  细节:脱销认定标准值得商榷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第53条在此基础上补充,“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对此,有些出版人持保留态度。根据合同法原理,订单属于要约,在出版者承诺后方可生效。订单如未到达出版者,则要约不存在;出版者未对著作权人承诺,则不受该协议约束。如承诺后而未履行,则视为“违约”。

  刘坚分析,现在图书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尤其是优质的选题,出版社之间的争夺非常厉害。对图书脱销以著作权人两次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履行作为脱销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妥,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订单未能履行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可能是客观原因,也有可能是出版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主观因素,这些因素如果不加以细化并作出规定,则有可能损害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或者说与专有出版权矛盾。韩飞认为,“两份订单”的间隔期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如“不能少于多少天”。毕竟,在出版合同约定期限越来越短、单品种图书销量越来越少、网络阅读越来越盛行的时代,出版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如不明确该条款具体适用条件,著作权人一旦“恶意”运用该条款,将会导致出版合同被提前终止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对全体出版人未必是“好事”。

  争议:网站无审查义务助推盗版?

  在草案的第69条中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并补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如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如此,此条在网上依然引起轩然大波,有人认为此举“公开承认盗版合法化”。盛大文学官方微博声明:“正在整理意见。希望著作权法能够真正保护好知识产权。中国要想成为文化强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就必须严刑峻法……拿别人的版权为自己赚钱绝不可能那么心安理得。”也有声音认为此举可能不利于数字出版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成熟。业内人士分析,草案强化了“避风港原则”,有可能为网络上非法下载提供便利,不利于有效的数字出版的商业模式的形成,挫伤出版单位发展数字出版的积极性。

  此外,也有内人士提议,在当前数字出版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本草案如能单独用一个章节就数字出版进行规约,更符合出版人的期望。

  关注:延伸集体管理

  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有关条款也引起了不同解读。按照修改草案的第60条和第70条,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的作者担心自己的作品“被代表”。

  张洪波解释,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问题。因此,延伸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简单的大包大揽,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计划经济。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按现在公布的修改草案,什么情况下适用延伸集体管理,必须由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具体的项目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是否适用延伸集体管理,由国家版权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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