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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受相关行业春节放假影响,2月2日—2月17日期间所有印刷类订单,将统一于节后(2月18日起)安排发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见谅!顺祝广大用户春节快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截至记者发稿时,新浪微博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微博已达8.45万余条。 草案第46条中说,“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品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音乐人周亚平、高晓松、汪峰等也认为该条款会挫伤原创音乐的积极性。 对此,中国音著协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46条应与第48条相结合来看,第48条中明确指出:使用者须向版权部门申请备案,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还要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支付使用费,这一做法目的是鼓励传播。他认为,草案中加入了音乐人一直呼吁的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使我国著作权法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中国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草案有“三大突破”: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引入延伸集体管理,以及对作者身份不明的“孤儿作品”进行主动管理。该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法定许可”制度,而且版权行政执法、作品登记终于有了法律依据。中国摄著协表示,将组织部分权利人召开座谈会,认真集纳会员对于草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