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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市开征石化和包装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信息来源:【台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6-06-25 11:33:00

    5月1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改善环境质量,7月起,我市开始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

    据了解,vocs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它不仅是pm2.5的前体物,也会通过光化学反应导致臭氧产生。换句话说,挥发性有机物一方面会导致细粒子的产生,形成现在国内城市很普遍的灰霾;另一方面,挥发性有机物也会导致近地面臭氧浓度增高,使得光化学烟雾污染加重。要想控制住灰霾和臭氧,必须先控制好挥发性有机物。此次,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被确定为每污染当量3.6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也就是说,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按照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据悉,今后条件成熟时,我市将逐步面向医化等各vocs排放行业推广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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