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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受相关行业春节放假影响,2月2日—2月17日期间所有印刷类订单,将统一于节后(2月18日起)安排发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见谅!顺祝广大用户春节快乐!
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湖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四川省成为全国第六个省份、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现附通知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文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