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形成以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为特征的绿色包装体系,帮助绿色包装及相关企业树立品牌,推动绿色的应用,开展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的评选工作,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申报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必须是按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的绿色包装; 第三条具有良好的实用性性和市场竞争能力,得到推广应用之后,可以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的申报,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 第二章评选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绿色包装评选的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上海生产、应用(以及外地生产、在上海应用的)绿色包装。具体项目可以是食品包装、医药包装、日化包装、家电包装、运输包装、包装材料及包装助剂等等,符合绿色包装理念,其要求如下: 1、节约资源型包装材料,如添加无机粉体的填充类塑料包装材料; 2、包装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并已得到有效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如PET瓶,纸袋、纸箱等; 3、包装废弃物可降解类包装材料,如降解塑料类包装材料、纸浆模塑包装制品等; 4、利用回收物资制备的包装,如回收PE制备的垃圾袋、回收PE制备的合成木材类储运托盘等; 5、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并已得到很好重复利用的包装; 6、包装用清洁化生产助剂(“环保”型助剂),如无溶剂胶粘剂,水性粘合剂,水性油墨以及采用这类助剂生产的包装; 7、包装减量化以及包装物重复利用方面,具有明显成绩者; 第七条申报企业必须具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申报企业必须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形象。 第九条下列包装产品及企业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家珍稀资源作为原材料的; 2、生产过程中的“三废”物质排放未达标的; 3、明显地与“适度包装原则”相背离的“过度包装”类包装; 4、不能重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危害自然环境的包装; 5、食品包装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又不能提供满足FDA等相关条例要求的依据者; 6、回收、利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回收的材料应用不合理,用于生产直接与食品、药品接触的包装。 |